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兰,女,1942年11月5日出生,原双鸭山集成工贸有限公司集体职工,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代理人于艾超,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实习律师高长岭,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集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一马路中心站左侧。
法定代表人:张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泽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树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桂兰因与被上诉人双鸭山集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尖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502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桂兰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桂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尖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502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王桂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审原告王桂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审原告王桂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玉付
审判员 杨利国
审判员 李景华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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