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陶军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柳静,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上海希黎消防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华希黎。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曹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陶某某、陶军华与被告谭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陶某某、陶军华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陶某某、陶军华撤诉。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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