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70岁,汉族,农民,现住蔚县。
被告赵春枝,男,6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王桂根,男,4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王进梅,男,4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王燕朋,男,2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某、刘某与被告王某某、赵春枝、王桂根、王进梅、王燕朋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刘某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某、刘某负担。
审判员 庞 哲
书记员:任海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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