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黄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民政厅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民(原告配偶)。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军,黑龙江贤进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荣与被告黄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民,被告黄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漏水损失共计17785.22元。事实与理由: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山街运华广场房产系原告所有。2016年3月19日原告发现屋顶渗水,经查系被告家暖气漏水造成。由于楼上渗漏的水流较大,已导致屋顶墙皮大面积浸湿并有脱落现象。

本院认为,被告住宅内供热管线漏水,致水流入原告家,漏水造成原告房屋内墙面、棚面及地板等财产受损。漏水造成的房屋、地板修复损失已经由鉴定部门鉴定,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漏水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荣损失维修费17785.2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李洪玉 人民陪审员  王丹萍

书记员:孙晓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