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尤跃龙(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
平山县平山镇南街村民委员会
闫随雨(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
河北筑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尤跃龙,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平山镇南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谷兵龙,主任。
住址:平山镇南街村。
委托代理人闫随雨,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筑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伟,经理。
组织机构05650195-5。
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康乐中天神韵小区3号商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平山县平山镇南街村民委员会、河北筑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晓辉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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