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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平山县平山镇南街村民委员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尤跃龙(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
平山县平山镇南街村民委员会
闫随雨(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
河北筑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尤跃龙,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平山镇南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谷兵龙,主任。
住址:平山镇南街村。
委托代理人闫随雨,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筑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伟,经理。
组织机构05650195-5。
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康乐中天神韵小区3号商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平山县平山镇南街村民委员会、河北筑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晓辉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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