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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陈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艳霞(系原告王某某配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琳,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洁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林,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王洁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王某某、陈某某、王洁微向本院起诉王某某、上海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2020)沪0115民初2836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中王某某、陈某某、王洁微起诉要求撤销王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南新村XXX号XXX室房屋承租人资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必须以(2020)沪0115民初2836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周一江

书记员:韩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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