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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吴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石旺(河北伍仁桥镇法律服务所)
王跃卿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石旺,河北伍仁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王跃卿,农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第三人王跃卿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何慧、被告吴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石旺、第三人王跃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2年春天,被告吴某某借用我的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F×××××.车身为灰色)。
该车一直由被告吴某某使用。
今年4月24日我找到被告讨要,却无故遭拒,吴某某竟然说我欠其款未还,真是颠倒是非黑白。
当年处于交情不错,出借车辆到现在,期间没有讨要过,没想到被告不但不还,还竟然编造我欠款。
经查询该车在被告使用期间有违章未处理,有罚款100元和扣3分。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吉利牌小型汽车一辆,交纳罚款100元并处理扣3分记录。
被告吴某某辩称,被告主体资格不明确,涉嫌车辆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者均为被告,车是因原告欠被告6万元把车抵押给我。
我一直交纳保险、保养车辆,故说明车辆应属于被告所有。
原告对涉案车辆并没有实际拥有权,应当属于被告。
第三人王跃卿称,车是四人合伙做生意时购买,分别有王某某、王栓柱、王军社、王跃卿。
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借款6万元把车抵押给被告,被告应该归还原告车辆。
第三人王跃卿称该车是四个人合伙购买,其中的二人王某某、王栓住当庭否认,且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诉请被告交纳罚款和处理扣分记录,应由行政部门解决,不属本院管辖。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冀F×××××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借款6万元把车抵押给被告,被告应该归还原告车辆。
第三人王跃卿称该车是四个人合伙购买,其中的二人王某某、王栓住当庭否认,且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诉请被告交纳罚款和处理扣分记录,应由行政部门解决,不属本院管辖。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冀F×××××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建立

书记员:扈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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