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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姚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1971年11月14日,系原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地址: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文婧,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姚某某,1972年6月2日,地址:隆化县。
被告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地址:隆化县隆化镇下洼子村汽配城西北口。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姚某某、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以双方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洪波

书记员:周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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