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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林诉马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树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王树林与被告马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公告送达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树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王某所有的、位于密山市XX村8组的砖瓦结构房屋一栋(90平方米,村房权证XX号)。事实和理由:王某与被告马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期间未生育子女。2012年10月25日,王某与马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密山市XX村8组的砖瓦结构房屋归王某所有。该房屋产权一直登记在马某某名下,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于2016年7月1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树林系王某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留下的遗产。现马某某下落不明,故王树林诉讼至法院,要求继承王某所有的、位于密山市XX村8组的砖瓦结构房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与被告马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期间未生育子女。2012年10月25日,王某与马某某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有的、位于密山市XX村8组的砖瓦结构房屋归王某所有。该房屋产权登记在马某某名下,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于2016年7月19日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王树林系王某第一顺序唯一法定继承人。马某某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故王树林诉讼至法院,要求继承王某所有的、位于密山市裴德镇裴德村8组的砖瓦结构房屋。审理中,王树林提供了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王某与马某某于2012年10月25日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树林系王某第一顺序唯一法定继承人,该房屋产权登记名为马某某。王树林亦提供了密山市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马某某无法联系的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12年10月25日登记离婚,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意外死亡,原告王树林系王某第一顺序唯一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屋,因该房屋产权登记名为马某某,且马某某现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故王树林要求继承王某生前所有的、位于密山市XX村8组的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马某某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生前所有的、位于密山市XX村8组的砖瓦结构房屋一栋(90平方米,村房权证XX号),归原告王树林所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王树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宫照万 人民陪审员  宋元杰 人民陪审员  单 红

书记员: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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