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郭某某、黄某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利占,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黄某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淑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张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714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郭某某和黄某凤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淑芬和张国庆系夫妻关系。2014年初,被告郭某某和张淑芬以在国义新建钢厂设立钢厂户头需要巨额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要求拆借资金并承诺给付相应利息。原告与被告郭某某因其他业务关系早就相识,也相信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基于以上原因,原告分别于2014年2月15日、同年4月28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玉田支行以转账方式根据被告郭某某和张淑芬的要求向郭某某账户分别转款300万元,合计600万元。此后应二被告要求,原告又在经营中为其垫付其他款项1140000元,以上共计7140000元。原告将款项借给被告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后经原告了解其二人根本未在国义新建钢厂设立账户而是以欺骗手段合伙骗取原告钱款。现经原告报案,被告郭某某和张淑芬已经被玉田县公安局以诈骗罪刑事羁押,但其还有其他债务。为充分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提起诉讼,请判准所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黄某凤、张淑芬、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本案经原告以王某某被合同诈骗案向玉田县公安机关报案,玉田县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29日以王某某被合同诈骗案立案受理,现在侦查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又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780元,免予收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