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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新诉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新
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师春生
陈晓枫(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新。
委托代理人: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地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建设路27号。
负责人:孙作家,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师春生,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晓枫,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新诉被告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新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长生,被告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委托代理人师春生、陈晓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经审查,被告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既非法人单位,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王某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经审查,被告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既非法人单位,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王某新。

审判长:刘爱霞
审判员:马超山
审判员:姚娜

书记员:索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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