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现住望奎县。
原告:王某某,男,现住望奎县。
被告:鲍某某,男,现住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于洋,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鲍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凤革
书记员: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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