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
被申请人张某某(又名张美英),女。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又名张美英)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申请人王某某提供担保人雷跃华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住房一套(房权证:XX号)作为本案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又名张美英)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
二、对申请人王某某提供担保人雷跃华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住房一套(房权证: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王某某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巫丽娟
书记员:连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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