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树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绥芬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王树彬与被告曹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王树彬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彬以需要组织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树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原告王树彬负担。
审判员 姜冰冰
书记员:王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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