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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范新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开锋,系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被告:范新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第三人:南关社区居委会,住所地行唐县南关社区。负责人:赵平兰,该村村委会负责人。第三人:程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第三人:张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范新花及第三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书记员:樊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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