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行唐县。
被告:张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行唐县。
第三人:程宾,男,约35岁,汉族,现住行唐县。
王某某与张娟、程宾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
审判员 刘春玲刘春玲
书记员: 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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