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费某某
费国东
侯金龙(黑龙江鑫维律师事务所)
张某
卢文艳
原告王某某,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费某某,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代理人费国东,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代理人侯金龙,黑龙江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代理人卢文艳,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费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费国东、侯金龙、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文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张义有生前欠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费某某、张某给付张义有欠款。费某某其张义有妻子,张某系张义有与前妻婚生女儿,二人是张义有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费某某、张某以张义有遗产为限额,偿还原告王某某张义有借款9,800.00元。
案件受理费84.00元,由被告费某某、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张义有生前欠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费某某、张某给付张义有欠款。费某某其张义有妻子,张某系张义有与前妻婚生女儿,二人是张义有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费某某、张某以张义有遗产为限额,偿还原告王某某张义有借款9,800.00元。
案件受理费84.00元,由被告费某某、张某负担。
审判长:李晓敏
审判员:徐桂莲
审判员:王兰英
书记员:王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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