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黄淑云,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纪慧,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王建彬,黑龙江王建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曾用名王野),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王某某、黄淑云与被告纪慧、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黄淑云与被告纪慧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彬、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为2012年购买,房屋产权人登记在被告纪慧名下。原告王某某、黄淑云无充分证据证明借用被告纪慧名字购房,该争议房屋定金由被告纪慧交纳,房屋买卖协议系由被告纪慧与原房主梁虹签订,且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纪慧名下,该房屋贷款一直由被告纪慧、王某共同偿还。因此,该争议房屋产权可确认为被告纪慧与被告王某共同所有。因本院已向原告王某某、黄淑云释明是否要求返还房屋投资款,原告王某某、黄淑云表示同意被告纪慧返还房屋投资款,被告纪慧、王某应将房屋投资款350,000.00元返还原告王某某、黄淑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路小区40号楼4单元302室(建筑面积88.53平方米)楼房所有权归被告纪慧、王某所有。
二、被告纪慧、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黄淑云房屋投资款人民币35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纪慧、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彦红 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 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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