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兴,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无法找到张某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武
书记员:苗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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