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颍中,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唐县羊角乡令公铺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羊角乡令公铺村。
村委会主任:柴双尔,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唐县羊角乡人民政府。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羊角乡。
法定代表人:臧会好,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华,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保定市唐县羊角乡令公铺村村民委员会、保定市唐县羊角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伟
书记员: 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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