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术武,男,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建堂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升,林口县林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8)黑1025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术武、于全洲,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王某某向法庭提供侯凤武、侯学文、孙先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意在证明王某某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认为,侯凤武、侯学文、孙先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颁发情形与王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否有效不具有关联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本案中,王某某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承包了靠山村大河西的土地9.8亩,并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王某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耕种诉争土地,应当返还给王某某并无当,本院予以确认。王某某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效,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王某某承包大河西地9.8亩,土地清查清册记载王某某承包大西河地为两块,其中一块7.43亩,一块2.33亩,王某某主张王某某返还7.43亩土地,应予以支持。另外,王某某申请本院到诉争土地现场进行确认、向陶兴臣、侯凤武进行调查以及王某某本人出庭的问题。土地清查清册记载王某某承包大西河地为两块,其中一块7.43亩,一块2.33亩,王某某请求返还7.43亩。陶兴臣在一审时已向法庭出证。王某某本人必须出庭,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钱大龙
审判员 于尧
审判员 姜云虎
书记员: 李维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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