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王某某
王印中(河北邢台保义法律服务所)
许某某
许兵晨(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个体。
原告:王某某,个体。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印中,邢台市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某,个体。
委托代理人:许兵晨,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印中与被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兵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某与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某与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丽平
审判员:崔龙强
审判员:王春丽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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