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反诉被告王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反诉被告王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反诉被告王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市邢台县,
反诉被告王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四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左俊红、李艳艳,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王某1诉反诉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王某1于2015年4月22日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的起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元,由反诉原告王某1负担。
审判员 周婧
书记员: 张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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