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2(父子关系),年籍详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育(母女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甲三,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2、王某1与被告张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蔡凌军
书记员:巫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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