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委托代理人:陈润涛,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欢,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扶养费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扶养被告,被告所住的北院及房产等物均归原告所有。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实际履行了扶养扶助的义务,但在2010年被告单方口头解除了该协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该协议未果。被告王某2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起诉距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已7年之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1月2日,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与王树茂、王树珍、王树敏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关于王某2养老一事,经过其本人同意,姐姐、兄弟们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其二弟王某1负责扶养,如果将来王某1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其子王志涛、王志滨负责接管。王某2所在北院及房产等物,由其二弟王某1全部继承,三弟王树茂不参与分配,有关王某2百年之后事宜,所需一切费用均由王某1及其子王志涛、王志滨负责,其三弟不参与此事。协议签订后,被告即跟原告一家在一起生活。后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7月26日,被告王某2另立遗嘱,遗嘱载明:自己有劳动��力、生活能力时,自己单过。一旦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时,由侄儿王志远、王志杰轮流赡养、护理、照顾。待自己百年之后,自己的房屋、财产及1.6亩责任田、农业补贴款归王志远、王志杰共同继承。同时声明,自己与王某1于2005年11月2日所签订的协议自动终止、废除。本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双方在协议书签订后,即在一起生活,可以认定原告对被告履行了相应的扶养义务,对被告在生活上给予了的照料、精神上给予了慰藉。被告单方解除协议,原告主张由被告给付供养费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被告给付原告扶养费用1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为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的委托代理人李帅、被告王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王某2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1扶养费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25元,原告负担5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环
书记员:董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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