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竹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收集证据、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及执行款物。
被告:王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龚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被告王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55元,减半收取355.78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判员 龚 金
书记员:叶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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