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王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2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一新名下存款归王某1所有。事实和理由:王某1与陈一新系夫妻关系。2004年12月,陈一新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江苏银行存款2138.34元。王某1、王某2均为陈一新的继承人,要求对该2138.34元进行继承。
王某2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一新与王某1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王某2。陈一新于2004年12月21日去世。陈一新的父亲陈云祥于1998年6月28日因去世注销户口,母亲华梅秀于1996年3月26日因去世注销户口。
至2017年3月21日,在陈一新名下江苏银行89×××98账户内尚有存款2138.34元。
2016年9月,无锡市梁溪区金星街道芦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1份,内容为:兹有芦庄四区161号102室居民王某1,妻子陈一新2004年12月遇车祸,肇事者逃离,经过抢救后死亡,用去医药费和火化费共计10万余元,欠下债务6万左右,儿子王某2面对这个家庭变故,选择了一走了之,至今都没有回家,失踪无法联系到人,家里留下王某1和孙女王嫕婷,两人相依为命。王某12016年6月被查出患有食管癌手术费用11万余元,家庭经济特困难,孙女王嫕婷的学费都难以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利受法律保护。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陈一新去世后,未留有遗嘱。继承开始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所涉全部存款,系陈一新与其丈夫王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陈一新与其丈夫王某1应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存款份额。陈一新去世后其所有的二分之一的存款份额应由王某1、王某2各继承,现考虑到王某1现身患重病,还需承担王某2女儿王嫕婷的相关费用,且本案所涉金额也仅为2138.34元,本院认为,王某1要求本案所涉存款均归王某1所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王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陈一新在江苏银行89×××98账户内的所有存款归王某1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310元(王某1已预交),由王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国元
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
人民陪审员 徐健
书记员: 丁舟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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