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户籍地住扬中市,现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告:王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户籍地扬中市,现住扬中市。
第三人: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淮安涟水人,住扬中市。
第三人:陈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第三人姜某、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2、第三人姜某、陈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对被告王某2、第三人姜某、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 判 长 曹凤彪 人民陪审员 沈俊萍 人民陪审员 何怀珍
书记员:刘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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