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王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王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被告王某2、王某3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4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2013年11月17日的代书遗嘱有效;2.请求依法确认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乐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房屋价值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2年11月26日,原、被告母亲董某某与原、被告父亲王某某经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以(2002)河民初字第1787号调解书确认离婚。2013年11月17日原、被告母亲董某某请他人代书遗嘱一份,遗嘱载明“本人自愿过世之后将河乐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XX型房屋一套,留给王某1继承拥有。”后原、被告母亲不幸于2014年7月23日因病去世,现原、被告依遗嘱欲办理房屋更名手续,但各被告不予配合,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被告王某2、王某4均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王某4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证明被继承人董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因肝癌去世,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继承开始。经质证,被告王某2、王某3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2、渤海钻井总公司管具公司证明、山东省阳信县翟王镇董家村证明、(2002)河民初字第1787号调解书各一份,证明被继承人与王某2于2002年11月26日调解离婚;被继承人父亲董某某于1983年6月2日病故;被继承人母亲张某某于1997年9月9日病故;被继承人共育有子女四名,分别是长女王某2、长子王某3、次子王某4、三子王某1。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1,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经质证,被告王某2、王某3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3、被继承人董某某于2013年11月17日订立代书遗嘱一份,代书人是黄某,见证人是张某、蔡某,被继承人董某某在立遗嘱人处亲笔签名,遗嘱内容为“本人自愿过世之后将河乐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XX型楼房一套留给王某1继承拥有。”证明该遗嘱内容真实,形式要件完备,遗嘱合法有效,涉案房屋应由原告王某1继承。经质证,被告王某2、王某3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4、证人蔡某、张某、黄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为:大约五六年前,在董某某家中,即河口区河乐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内,当时现场共有四五个人,由黄某代书了遗嘱,见证为人蔡某、张某。被继承人的儿子王某1、王某3,女儿王某2均在现场。经质证,被告王某2、王某3对证人证言无异议。5、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采油厂房产管理科出具的职工住房证明一份,证明涉案房屋河口区河乐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住房卡编号:12XXX5521),即为(2002)河民初字第1787号调解书中的“XX型房屋”。经质证,被告王某2、王某3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王某2、王某3无证据提交。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因到庭两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亦能形成证据链,故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可证实原告的主张。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的母亲董某某与其父亲王某某于2002年11月26日经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位于东营市河口区河乐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归董某某所有。董某某于2013年11月17日由黄某代书、由蔡某、张某见证,在其子女王某2、王某1、王某3的参与下留下遗嘱,遗嘱内容为:“本人自愿过世之后将河乐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住房卡编号12XXX5521,XX型楼房一套留给王某1继承拥有。特此立遗嘱:立遗嘱人:董某某2013.11.17号立遗嘱见证人:蔡某张某代书人:黄某”立遗嘱人与代书人、见证人均签名捺印。董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因病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1利。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董某某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系个人之遗产。原告王某1作为被继承人董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据其所立遗嘱的内容,主张继承涉案房屋,主张合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