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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与王某2、刘某、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1
陈晨(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王某2
刘某
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1。
委托代理人:陈晨,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
被告:刘某。
被告: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工业街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109004523K
法定代表人:温梭,董事长。
王某1与王某2、刘某、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王某1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1与王某2、刘某、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主要证据在他人起诉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已经向法院提交,而他人起诉的类似案件正在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王某1提出撤诉申请,希望等待他人起诉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重新起诉,本院应当依法准许当事人的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计186.5元,由王某1负担。

本院认为,王某1与王某2、刘某、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主要证据在他人起诉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已经向法院提交,而他人起诉的类似案件正在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王某1提出撤诉申请,希望等待他人起诉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重新起诉,本院应当依法准许当事人的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计186.5元,由王某1负担。

审判长:苏金龙

书记员:刘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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