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王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王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市邢台县,
原告王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左俊红、李艳艳,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王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诉被告王某5、王某6继承纠纷一案中,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于2015年4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5、王某6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负担。
审判员 周婧
书记员: 张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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