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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等与王某5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王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王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市邢台县,
原告王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左俊红、李艳艳,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王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诉被告王某5、王某6继承纠纷一案中,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于2015年4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5、王某6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负担。

审判员 周婧

书记员: 张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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