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卓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921民初403号原告:王某1,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原告:王某2,女,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原告:王某3,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被告:王某4,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与被告王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撤诉。诉讼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马俊峰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郭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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