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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等与王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1,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原告:王某2,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昌鹤,湖北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某3,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宜昌市猇亭区,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懿,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1、王某2与被告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王某1、王某2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王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4852元,减半收取2426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171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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