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赵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
史冲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
委托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
负责人: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冲,该公司理赔部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担负。
审判长:刘盼新
书记员: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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