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张利(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国网河北安平县供电公司
邱劭康
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谢某
苑涛(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
安平县凯某广告有限公司
王亚民(鼎基法律服务所)
李向晗(安平县鼎基法律服务所)
原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安平县供电公司。
住所地:安平县北新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申巍,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劭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苑涛,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凯某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平县网都西街62号。
法定代表人:赵景辉,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亚民,鼎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向晗,安平县鼎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国网河北安平县供电公司、安平县凯某广告有限公司、谢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李恩
审判员:辛春梅
审判员:王旭凤
书记员:梁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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