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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何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陈青枝(系原告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金龙,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郑立发,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支公司
负责人杨远珍,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钟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2年11月27日起诉来院,本院同日受理,原告王某申请鉴定。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先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应贵、人民陪审员王春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陈青枝、邓金龙,被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立发,被告某财保钟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8日14时45分许,王某饮酒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载杨冬冬未戴安全头盔)由柴湖至郢中城区,沿新美香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宏泰公司门前路段,遇陈志(何某雇请的司机)驾驶的鄂H×××××轻型厢式货车违反交通标志左转时,王某驾驶摩托车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摔倒向前滑行与陈志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杨冬冬、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开支医疗费230293.39元。原告王某的伤残程度经钟某正和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Ⅷ(八)级,丧失劳动能力39%,后期治疗费20000元。2012年11月8日,钟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钟公交认字(2012)第121008A56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陈志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原告王某于2012年11月27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王某的经济损失508418.72元。

本院认为,陈志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原告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其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王某、陈志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陈志系何某雇请的司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雇主何某承担此事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诉称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应按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加以了证明,虽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武汉鸿程物流有限公司的二份证明提出异议,认为二份证明证实原告在该单位上班的时间不一致,但原告提交的交纳上班风险金与第二次证明原告上班时间系同一天,与本院调查核实的情况相符,应认定原告王某自2010年2月在该公司上班,从事轿运车运输工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期间所购买的必需品及摩托车修理费,因原告没有提交有效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的损失为:医疗费229183.79元、交通费5360元、伤残赔偿金20840元×20年×39%=1625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723元×18年÷2×39%=2087.73元、误工费40456元÷365天×321天=35310元、护理费22886元÷365天×74天=4662元、伙食补助费3100元、后期治疗费20000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鉴定费1000元、打印费130元,共计472385.52元。由某财保钟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损失69087.50元,被告何某赔偿原告损失151649.01元,应由被告何某赔偿的151649.01元由某财保钟某支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替代何志赔偿50000元。余额101649.01元由何某赔偿(何某已支付原告105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王某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101649.01元。
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69087.50元,在商业第三责任险限额内替代何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50000元。
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何某负担2500元,原告王某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先清 审 判 员  刘应贵 人民陪审员  王春江

书记员: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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