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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诉乔某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甲.
王某乙
张冠英(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
王某丙
王某丁
乔某

原告:王某甲.
原告:王某乙。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冠英,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丙。
原告:王某丁。
被告:乔某。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乔某因继承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追加王某丙、王某丁作为本案的原告参加诉讼,本案的审理由审判员王强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冠英、王某丙、王某丁、被告乔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乔某应从68242.35元存款中分出一半为其所有,剩余的一半为王造芬的遗产,依法应由原、被告五人均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某给付原告王某甲应继承的存款6824.23元;
二、被告乔某给付原告王某乙应继承的存款6824.23元;
三、被告乔某给付原告王某丙应继承的存款6824.23元;
四、被告乔某给付原告王某丁应继承的存款6824.23元。
第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被告五人每人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乔某应从68242.35元存款中分出一半为其所有,剩余的一半为王造芬的遗产,依法应由原、被告五人均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某给付原告王某甲应继承的存款6824.23元;
二、被告乔某给付原告王某乙应继承的存款6824.23元;
三、被告乔某给付原告王某丙应继承的存款6824.23元;
四、被告乔某给付原告王某丁应继承的存款6824.23元。
第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被告五人每人负担230元。

审判长:王强

书记员:逯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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