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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赵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赵某甲
王春霞
赵某乙
侯志云
赵某丙
赵某丁
魏玉双
赵某戊
赵某己
赵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春霞。
被告: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侯志云。
被告:赵某丙。
被告:赵某丁。
委托代理人魏玉双。
被告:赵某戊。
被告:赵某己。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赵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冯娜

书记员: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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