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
李建超(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
马婧(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建超、马婧,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婧,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如女方再婚,房产归孩子所有。目前原告尚未再婚,该房产应归原告所有,因房产证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应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坐落于复兴区岭南路XX号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一套过户到原告王某甲名下。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如女方再婚,房产归孩子所有。目前原告尚未再婚,该房产应归原告所有,因房产证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应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坐落于复兴区岭南路XX号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一套过户到原告王某甲名下。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段红祥
审判员:李树强
审判员:申素霞
书记员:尹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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