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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莹,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某。
委托代理人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连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王某乙、王某丙介绍订立婚约,于××××年××月××日(农历10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但至今未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称被告在婚约期间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36000元,被告予以否认,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彩礼款136000元中包含定亲礼11000元,买衣服钱5000元,买三金钱20000元,彩礼款是100000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被告均提供了媒人王某乙、王足军的书面证明,且原告申请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出庭作证,两位证人均证实原告给付被告定亲礼11000元,彩礼款以及买三金、手机钱共计120000元,买衣服钱5000元。另查明,被告称现在原告处自己的陪嫁物品有三星彩电1台、格力空调(35)1台、格力空调(50)1台、小天鹅洗衣机1台、海尔冰箱1台、海尔电热器1台、四门柜1组、梳妆台加凳子1组、五门衣柜1组、穿衣镜1个、电视柜1个、鞋柜1个、茶几1个、床垫1个、沙发1组、餐椅4个、餐桌1个、饮水机1台、电磁炉1台、捷安特电动车1辆、钟表1台、真丝桑蚕丝四件套、天丝捏花四件套、双人天丝捏花夏凉被2条、羽绒被、双人被套2条、褥子2条、毛巾被1条、日用品,原告亦认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订立婚约关系,于××××年××月××日举办结婚仪式,至今未登记结婚,原告婚前给付被告买三金钱、买衣服钱、定亲礼钱共计36000元,该项费用应认定为双方为增进感情的赠与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院不应支持。原告婚前给付被告彩礼款1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在原告处被告的陪嫁物品,属于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0元;原告返还被告陪嫁物品三星彩电1台、格力空调(35)1台、格力空调(50)1台、小天鹅洗衣机1台、海尔冰箱1台、海尔电热器1台、四门柜1组、梳妆台加凳子1组、五门衣柜1组、穿衣镜1个、电视柜1个、鞋柜1个、茶几1个、床垫1个、沙发1组、餐椅4个、餐桌1个、饮水机1台、电磁炉1台、捷安特电动车1辆、钟表1台、真丝桑蚕丝四件套、天丝捏花四件套、双人天丝捏花夏凉被2条、羽绒被、双人被套2条、褥子2条、毛巾被1条、日用品;
二、驳回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柳连彬

书记员:郝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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