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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马征,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甲。被告闫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甲、闫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及保全费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爱君
书记员:马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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