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吕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
王某乙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吕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乙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丁凤玲
审判员:刘雨
审判员:张昕旺
书记员:姬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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