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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艾兵
任文蒲(河北吴万友律师事务所)
王某乙
王富龙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艾兵,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文蒲,河北吴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富龙,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乙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艾兵、任文蒲,被告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富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地上附着物产生的纠纷应以土地使用权归属作为处理基础。本案原、被告均向本院提交了证明自己对该争议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据,双方证据相互冲突,因此对该争议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本院无法确定。原告可待宅基地使用权明确后,再行处理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为避免原、被告损失进一步扩大,在争议土地权属解决前,任何一方均不得私自改变现有地上附着物的现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地上附着物产生的纠纷应以土地使用权归属作为处理基础。本案原、被告均向本院提交了证明自己对该争议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据,双方证据相互冲突,因此对该争议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本院无法确定。原告可待宅基地使用权明确后,再行处理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为避免原、被告损失进一步扩大,在争议土地权属解决前,任何一方均不得私自改变现有地上附着物的现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苏忠
审判员:武清
审判员:武佃友

书记员:陈继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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