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凤,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文,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恩君 审 判 员 冯建明 人民陪审员 陈祥刚
书记员:任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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