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法定监护人:陈某,公安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静,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公安县环卫所职员。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华翔
书记员:刘丽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