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法定监护人:陈某,公安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静,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公安县环卫所职员。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华翔

书记员:刘丽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