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王某乙、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王某乙
贾某某
刘某某

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青亮)。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
被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乙、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连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2日和2014年11月13日,被告王某乙从我处拉走皇冠42型号的梨共327件,每件70元,共计22890元,当时约定是现款并写下字据。
当时我发现被告王某乙写的字据上的签名是贾某某,我提出质疑,被告王某乙称:我和贾某某是合伙人。
我和贾某某共同还款。
梨拉走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之间互相推脱。
拒绝还款。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故将被告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我支付所欠的梨款22890元;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乙没有进行答辩。
被告贾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
贾某某与王某乙之间没有合伙关系,贾某某不知道王某乙去原告处装梨的情况,贾某某当时也不在场,根本就不知道有这回事。
贾某某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乙分别于2014年11月12日和13日分两次从原告王某某处购买42型号的皇冠梨共计327件,每件70元,欠原告梨款2289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
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乙书写的收梨条为证,另有四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原告所主张的上述事实,证据充分,本院应予认定。
对于被告王某乙与贾某某是否存在合伙关系问题,被告贾某某否认,原告也未能提供二被告存在合伙关系的证据。
故对二被告存在合伙关系的说法,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虽然被告王某乙在给原告出具的收梨条上写的是贾某某的名字,但从原告处购买并拉走梨果的事实均是被告王某乙所为,应当依法由被告王某乙承担向原告支付价款的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贾某某承担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被告王某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乙立即偿还原告王某某梨款22890元;
二、驳回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乙分别于2014年11月12日和13日分两次从原告王某某处购买42型号的皇冠梨共计327件,每件70元,欠原告梨款2289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
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乙书写的收梨条为证,另有四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原告所主张的上述事实,证据充分,本院应予认定。
对于被告王某乙与贾某某是否存在合伙关系问题,被告贾某某否认,原告也未能提供二被告存在合伙关系的证据。
故对二被告存在合伙关系的说法,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虽然被告王某乙在给原告出具的收梨条上写的是贾某某的名字,但从原告处购买并拉走梨果的事实均是被告王某乙所为,应当依法由被告王某乙承担向原告支付价款的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贾某某承担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被告王某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乙立即偿还原告王某某梨款22890元;
二、驳回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柳连彬

书记员:郝晓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