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栗国成(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王某乙
王某丙
原告:王某某,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栗国成,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退休护士。
被告:王某丙,退休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久森
书记员:董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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