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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秀英
王荣昌
杜英惠(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
孟祥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
王荣全

原告王秀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古冶区第一五金工具厂退休工人,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西小楼22楼2门2号。
被告王荣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老工房1楼3门8号。
委托代理人杜英惠,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祥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荣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秦皇岛工务段工人,住唐山市路南区交大南华10排1号。
委托代理人杜英惠,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祥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诉被告王荣昌、王荣全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英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75元,由原告王秀英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75元,由原告王秀英负担。

审判长:芦丽群
审判员:李佳
审判员:王明星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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