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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乙、王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某乙
王某丙
杨冰(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王某乙,农民。
被告王某丙,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冰,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冰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彩礼系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价值较大的财物。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予对方价值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予以返还。原告王某某给予被告王某乙的2000元认家款应属赠与性质,不予处理。被告王某乙应退还原告王某某彩礼款18000元。被告王某丙非彩礼的接收人,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驳回原告对王某丙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款18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对被告王某丙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彩礼系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价值较大的财物。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予对方价值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予以返还。原告王某某给予被告王某乙的2000元认家款应属赠与性质,不予处理。被告王某乙应退还原告王某某彩礼款18000元。被告王某丙非彩礼的接收人,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驳回原告对王某丙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款18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对被告王某丙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一榜
审判员:王华增
审判员:张爱英

书记员:沈庆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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