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住涞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银某某银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王忠儿,该村村主任。第三人:梁某甲,住涞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长春,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某乙,住涞源县。第三人:梁某乙,住涞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涞源县银某某银坊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梁某甲、王某乙、梁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涞源县银某某银坊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梁某甲、王某乙、梁某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9元,减半收取1724.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洪雨
书记员:李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